車禍發生時記得留在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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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緊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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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輕易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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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上肇事逃逸官司!高市許姓男子去年10月開車行經五福二路左轉進入復興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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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走在斑馬線蔡女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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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男竟留下錯誤的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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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報警、沒有叫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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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自離去。高雄地院判處許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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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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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2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應向檢察官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另應接受2場法治教育。判決指出,去年10月6日上午12點3分,許男(63歲)開車行經新興區五福二路,要左轉復興二路,汽車左側後照鏡與走在斑馬線蔡女(27歲)發生擦撞,造成蔡女右肘挫擦傷。判決指出,車禍發生後,許男有下車查看蔡女傷勢,蔡女表示右手受傷,請許男留下電話,但卻許男卻留錯誤號碼,且沒報警處理,也沒有協助蔡女送醫救治,隨後開車離開現場。判決指出,許男涉嫌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開車肇事後,沒留在現場協助救護或報警處理,反而逃離現場,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可見法紀觀念薄弱,法官考量,許男因一時失慮,坦承犯行,面對刑事責任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餘,判處一年兩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法官考量,許男法治觀念未臻成熟,宣告緩刑外,尚有賦予一定負擔必要,因此緩刑期間,執行4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兩場法治教育,加強法治觀念。汽車駕駛準備左轉與走在斑馬線的蔡女發生車禍,圖為擦撞前的情況。記者劉星君/翻攝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