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忠」與「小珍」感情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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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協議最後一次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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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由「小珍」每月給付小孩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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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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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忠」打傷「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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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小珍」寫「請幫我報警救救我」字條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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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前夫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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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出兩人有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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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珍」還說「要就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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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構成強制性交,判決「阿忠」無罪。檢方起訴指出,「阿忠」(化名)與「小珍」(化名)曾為夫妻,兩人去年5月5日離婚後,仍同居住在一起,同月9日,「阿忠」因查看 「小珍」手機內容,心生不滿。「阿忠」動手毆打「小珍」頭部,並緊掐她的頸部,再要求發生性關係,而她被施暴毆打後,心生畏懼,未做任何反抗舉動,遭「阿忠」性侵。「阿忠」性侵得逞後,要求「小珍」給付年幼兒子的生活費用,由「阿忠」騎機車載她及小孩外出提款後,再到小吃店用餐,她趁「阿忠 」不注意時,將寫著「請幫我報警、救救我」的紙條遞給店員,由店員報警處理。警方迅速抵達小吃店,「小珍」進警車,控告遭前夫「阿忠」性侵,檢方依強制性交罪將「阿忠」起訴。法官審理時,「阿忠」供稱離婚前,雙方協議再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且兒子由他照顧,對方每月給付1萬元生活費。「阿忠」又說,「小珍」突然傳LINE說要上班,等他回家發現她把年幼兒子放在家裡,他很生氣,才會忍不住動手打她,而她說要離開這個家,他跟她說履行承諾後就可離開,她說要就快一點,他才與她發生性關係。法官詢問「小珍」在簽立協議離婚時,有無談到性交情況?「小珍」說口頭討論到,但要出於自願,足證雙方確有於協議離婚時,承諾還要跟對方一次「分手炮」。「小珍」因「阿忠」動手打她,而認兩人感情已完全破裂,無繼續生活的可能,故同意履行離婚時的協議,包括最後一次性行為與給小孩生活費用即離開,然考慮「阿忠」可能不同意她離開,才寫紙條交由店員向警方求助。法官認為,「小珍」為求離開「阿忠」,而同意與「阿忠」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才會說「要就趕快」,難認違反她的意願,因此判「阿忠」無罪。「阿忠」與「小珍」離婚時協議最後一次性行為,離婚後四天 ,「阿忠」打傷「小珍」後施暴,法官查出兩人有離婚協議,「小珍」還說「要就趕快」,難以構成強制性交,判決「阿忠」無罪。記者白錫鏗/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