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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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0歲病人透過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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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立下「預立醫療決定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三年前立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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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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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昨天再度三讀修正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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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末期病人能親自確認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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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尊重末期病人醫療自主、維護病人最佳利益。立法院會通過第十五條之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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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末期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的意願人確認該決定的內容及範圍,以加強對自主權利之保障。 立法說明指出,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末期病人」,先前並未列在第十五條之保障內,但考慮到末期病人亦可能仍具有意思能力。原條文對其自主權利之保障有所不足,因此修訂條文,使具有意思能力的病人均能親自確認其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倫理委員會應有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審查及監督,確保人體生物資料庫運作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