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婚後不做家事、不顧小孩 夫訴離獲准

高姓男子和王姓女子是學生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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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卻成怨偶;王女不做家事、不煮飯、不照顧小孩、不理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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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自己買飯進房間吃。最高法院認為強求維持婚姻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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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徒增雙方精神痛苦及生活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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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准離婚確定。
高姓男子就讀高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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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王姓女同學交往;一九九二年在同學和親友祝福下,兩人步入禮堂,生了兩個兒子。二○○七年王女以個性不合等理由,搬回娘家,高姓男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官調解,先分居一年。
高姓男子向法官說,妻子工作回家後不煮飯、不做家事,不和家人同桌用餐,也未專心經營夫妻、親子、公婆關係;至今已分居四年,他身兼母職,狀況沒有改善,希望法官准他離婚。
王女不願離婚。她說是丈夫因不明原因住朋友家,她才考慮工作關係搬回娘家。丈夫後來回家住,她也想搬回去,丈夫卻不回應;兩人婚姻變成這樣,雙方都有責任,而且「丈夫的責任比較大」。
法官傳訊兩人的兒子作證,兒子都說「很少聽媽媽叫阿公、阿嬤」「媽媽沒有很理或照顧我們」「媽媽不會煮飯,沒有做家事,都是阿嬤做的」「媽媽沒有吃家裡的,都買自己的晚餐」。小兒子還說:「如果父母離婚,希望跟爸爸。」
一、二審判准兩人離婚。王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仍駁回定讞,王女失去婚姻及對小兒子的監護權,只可定期探視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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