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外匯收入者 可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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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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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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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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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稅法規定「外銷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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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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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財政部表示,企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但為防止浮濫,企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
依據規定,交際費限額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財政部說,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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