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政院通過

政院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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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保護揭弊者工作權、鼓勵內部人檢舉。圖/設計畫面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會昨通過法務部歷時七年研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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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保護從優、處罰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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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障揭弊者工作、避免遭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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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對施以報復的機關或雇主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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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揭弊者「安心吹哨」。該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保護從優」即各主管機關得依各專業領域及機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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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揭弊者優於該草案的保護。對於揭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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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意圖報復,採行不利的人事措施(例如解職、降調、減薪等),或無故揭露揭弊者身分。違反規定者,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依法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法人、團體,處五萬至五百萬元罰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亦即「處罰從重」。 法務部說,揭弊者工作權保護包含回復職務、工資補發、損害賠償等司法請求權,如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或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事件,造成揭弊者傷害,就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工作權保障也擴大保護對象到配合調查、擔任證人及拒絕參與弊案的人。根據草案,「揭弊者」限於公私部門的「內部人員」,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弊案共八款情形。法務部說,凡影響政府廉能的不法資訊揭露、公務員貪瀆犯罪行為、危害公共健康與安全等犯罪行為,均為公部門弊端;違反勞動、金融、環保、社會福利、食安等相關法令,為私部門弊端。受理揭弊機關,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私部門的雇主,以及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揭弊若涉及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事項,應向最高檢察署為之。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不屬於「公部門揭弊者」,但可為「被揭弊」的對象。上述受理揭弊機關屬「第一層」受理對象;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媒體業者、民間公益團體則是「第二層」。揭弊者應先向有權調查的第一層機關具名提出揭弊,在一定期限內未獲回應,或查無實據結案後,始例外得向第二層機關或人員提出揭弊,而受該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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