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預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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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經濟部為進行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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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的調查認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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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綜合考量三大因素。一是進口量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增加。二是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三是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財政部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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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原條文用詞與WTO反傾銷協定的用詞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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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生混淆,因此將用詞「將」修正為「可能」。修正草案也規定,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五年,或繼續課徵之日起滿五年者,應停止課徵。但經主管機關進行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是否繼續課徵之調查(即落日調查),認定補貼或傾銷及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再此限。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於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繼續者,財政部應提交審議小組審議決議後,通知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修正案也將提供擔保或保證金的起始點修正為「公告進行新出口商調查之日」,以資明確。將提供擔保或保證金的主體修正為「向該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輸入涉案貨物之納稅義務人」,以符實際。財政部官員表示,預告60日後,外界如無其他意見,就會正式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