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雙薪肥貓vs.中高齡就業促進法

軍公教年金改革的大法官釋憲結果日前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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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認定「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休金」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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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相關爭議如「法律不溯既往」等條文都合憲。這種抓大放小式的釋憲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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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讀成充滿政治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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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引發年金改革正反立場的對立。弔詭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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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法官判定合憲部分不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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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接受被大法官判定違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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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原本強力主張年改全盤違憲的人陷入矛盾情結。大法官這種割裂式的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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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有益於法理辨證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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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反而造成日後冤冤相報的改革亂象,值得重視。根據現行軍公教相關退撫規定,軍公教退休者若再任私校且薪酬超過一定金額,須停止領取退休金,直至情事改變為止。這樣規定的邏輯有二,一是軍公教退休再任職私校者,被當成並未真實退休,故不得領取退休金;另一為軍公教退休者不應或不被鼓勵重入勞動巿場,因而只要新職薪酬超過一定金額,即停發其退休金。此即通稱的「雙薪肥貓條款」,也是向來某些社教團體強烈的主張,蔡政府在規劃年改時,未曾慎思即全盤接受,才有今日被判違憲的後果。 日前,行政院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打算於立法院下會期審議。此法的目的是「為提高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權益,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在面對高齡化與少子化雙重衝擊的挑戰下,如何避免進入勞動巿場的人過晚過慢過少,並防止退出的人過早過快過多,是面對同樣困境國家共同努力的做法。蔡政府為促進中高齡就業訂定專法固然是正確方向,但先前在年改中強制規定軍公教退休者再任私校須停領退休金,嚴重打擊退休者再就業的誘因,並凸顯蔡政府的決策相互扞格、矛盾及欠缺中心思想。如果軍公教退休者再任公職,自然應視同「未退休」,也不得領取退休金。只是現行法律對「公職」的界定,除了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單位以及其相關附隨組織」等納入停領範圍,更上綱至任職私校也當成再任「公職」。軍公教人員若只是「化身」退休,實際上仍從事公職,自應限制甚至禁止其領取退休金。但私校是依法成立的獨立財團法人,與公職根本無關;或稱政府給予私校許多補助,乃至稱私校退撫及公保皆有部分由政府負擔,但實在不應構成把私校「公職化」的理由。倘若如此,那未拿政府補助的私校,是否就可不納入其中?反之,所有拿過政府補助或減稅優惠的企業,是否也應納為公部門?這就是大法官特別強調「手段和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權」的原因。其實,政府在廣義上具有二種角色,一是特定人的「雇主」,另一則是社會大眾的「政府」。若軍公教退休後仍在同一政府「雇主」下任職,自難謂其為真退休;但私校所獲補助是政府基於公共性,以「政府」而非「雇主」身分所為,不得因此而將退休後任職私校解釋為公職的延續,其理甚明。傳統上,為了保障老人經濟生活,各國致力建立以基礎年金、職業年金及個人儲蓄為三根支柱的安全體系。但隨著預期壽命延長及生活品質要求提升,先進國家正積極推動「笫四支柱」,建構對中高齡者就業友善的制度與環境,強調彈性延長工作期間,鼓勵退休者重入職場,藉以彌補前三根支柱所得提供的不足。中高齡就業促進法第30條規定,「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得予補助」,即符合這個世界潮流與改革意旨。年金改革不能只狹隘考量財務問題,宏觀而前瞻的人力資源規劃尤為重要。這次大法官釋憲總算改正蔡政府原本的政策錯誤與矛盾,亡羊補牢,叨天之大幸。期待未來不論任何政黨執政,都應以此為鑑,一切決策慎之於始,減少國家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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