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付安養費 「非自願」仍被課高稅

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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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或出售不動產轉為老年安養費用的案例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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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售時要留意相關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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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增加負擔。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賣房前已住安養院」 被要求補稅一位住在台北市安養中心80幾歲的王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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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前繼承一間桃園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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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售用來支應安養中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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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主張適用「非自願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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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稅率20%計算稅額。但台北國稅局改以35%的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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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補繳十幾萬元的稅。官員說:「老太太繼承房子之前已住在安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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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非自願因素。」賣房付醫藥費 稅率可放寬為20%賣房付醫藥費屬「非自願因素」,為什麼賣房付安養費不算?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非自願因素採滾動檢討,國稅局收集個案提報給財政部,財政部可以新增非自願因素樣態。 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增加,老年照護時間與費用均上揚,以房養老或出售不動產轉為老年安養費用的案例越來越多,但出售時要留意相關稅制,以免增加負擔。所得稅法對房地合一課稅有例外規定,非自願與迫不得已時要賣掉不動產,可適用20%的較低稅率。台北國稅局官員說:「非自願不是自己認定,而是要看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六大項因素。」6項非自願因素「非自己認定」王老太太申報時主張,出售房產適用財政部公告的第四項非自願因素,「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王家人說,出售桃園房子是用來支應安養院費用。官員表示,櫃台已向民眾解釋,第四項指的是支付「醫藥費」,而不是安養院費用。而且,王老太太在繼承桃園房子前,就已經住在安養院了,足見王老太太本來並沒有預期有這筆繼承用來支付安養費用。王老太太的房子賣了200多萬元,繼承的不動產是按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成本,成本算下來只有幾十萬元,土地增值稅也沒多少,賣價減去成本後、再扣除土增稅,計算出的房地交易所得有100多萬元。所以,適用35%和20%的稅率相差約十幾萬元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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