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作法→年籍資料隱匿
個資法本月上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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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機察機關基於「去識別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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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作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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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無法統一將結案書類的個人資料完全遮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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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獲致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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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將被告和告訴人的年籍資料隱匿。有關被告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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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姓氏以外,以1到2個圈圈代替,例如涉貪被押的前行政院祕書長,以後都會以「林0世」代替。
少數法院仍依舊制不遮隱
至於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在個資法施行之前,例如台北地院,早已將當事人的基本資料隱去,但仍保留全名,但也有少數法院仍依照舊制不作遮隱,全提供給媒體。
法務部是於本月8日上午,由政務次長吳陳鐶主持「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檢察機關新聞發布之因應會議」,但會議中所作決議尚未經曾勇夫部長核定。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未來檢察機關在偵辦中,乃至偵結案件的新聞發布,都會較之前的作法更為保守,以符合個資法的規定。
有關偵查中的案件新聞發布,仍在不得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辦理,會議決議認為,利用個人資料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的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如有公益上的必要不在此限
不過,如有公益上的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例如,林益世索賄案,檢方的作法可能以「林0世」代替。
至於檢方偵查終結的案件,提供給媒體參考的結案書類,因涉及個資,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所定各款情形,如為維護安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的重大危害,經評估才能提供給媒體。
此外,檢方的未來作法,有關告訴人、證人、被害人及鑑定人等的姓名,則認為不宜揭露。 也就是說,包括性侵害、兒少法等案件原本就不得公布個資外,未來與公益無關的案件,例如,夫妻間衍生的妨害家庭官司,因與公共無關,當事人的姓名等個資,將不再出現在偵結書類中,頂多留有姓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