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天宣布自請移送國會紀律委員會調查。但紀律委員會過去鮮少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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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立法院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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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年來只有兩案經院會通過生效。紀律委員會功能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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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外界質疑。
根據紀委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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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八個常設委員會十六個召委是當然的紀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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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推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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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由輪值召集委員為主席。
依「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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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做出「口頭道歉」、「書面道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到八次」,以及「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紀律委員會做出的決議,還需提報院會通過後,才能生效。立法院史上僅通過兩案,第一案為一九六九年,當時資深立委魏惜言,將主席台文件丟擲落地,還大罵主席「混帳」,遭紀律委員會裁罰停止出席院會六次。
第二案則是二○○一年前立委羅福助因不滿親民黨前立委李慶安質詢指他是黑道,一言不合而出手毆打,李遭重擊後有腦震盪症狀。紀律委員會隨後開出最重停權六個月的處分,並經院會通過。
不過,立委即便被停權,仍未喪失立委資格,停權期間依法可具領立委歲公費及助理研究費等費用。另外,紀委會非「常設委員會」,開會記錄不上網公開,資訊不透明;懲戒案送到紀委會,若沒有在三個月內做出決議並提報院會,懲戒案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