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開車用遠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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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會車的是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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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被罰一千兩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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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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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天暗才用遠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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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攔下時員警還要他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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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到才抓他違規,法官認為遠光燈影響視線,罰得有理,駁回異議。
警方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若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一千二百元到三千六百元罰鍰。
楊姓男子聲明異議表示,去年六月某日晚上十一點多,他開車行經南寮漁港一處沒路燈的路段,為免撞到路人或野貓、野狗,使用遠光燈,但會視路況調整為近燈。
當晚他從東大路底轉新港路時,對向一輛沒有鳴笛的警車經過,會車時大聲叫他停車;員警先問他有無喝酒,他通過酒測後,員警以他會車違規用遠光燈開罰,顯然是抓不到酒駕,找其他理由開單拚績效。
開出罰單的陳姓員警表示,巡邏發現楊的車燈非常刺眼,攔下楊的車輛檢視儀表板,確認開遠光燈;檢舉違規是警察本職,沒有其他考量。
法官勘驗警車上行車記錄器,發現楊的車燈非常明亮,兩車靠近時,燈光在螢幕中央愈來愈強,直射警車擋風玻璃,很刺眼;再勘驗其他會車車燈,發現遠光燈和近光燈差別很遠,認定楊與警車會車時開遠光燈,刺眼到足以影響員警視線,駁回楊的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