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寫在部落格 分手提告變證據

高雄市陳姓女子與已婚同事何姓男子偷情,調理食品,在部落格裡記載兩人車震時間、地點,特色美食,曾在知名風景區海邊,網路行銷達人,和佛門清淨地旁果園裡嘗禁果,購物網站租用,高雄地方法院依妨害家庭罪,微波食品,判處兩人各有期徒刑2個月,微波食品,可易科罰金。
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創業加盟網,陳姓女子(31歲)與何姓男子(36歲)是高雄市1間民營公司同事,兩人雖都已婚,但因日久生情,99年8月間涉嫌開始出軌。
陳姓女子每次與何姓男子偷情後,就在自己網路部落格裡寫下幽會、車震的時間、地點,根據部落格紀錄,偷情地點除常見旅館外,兩人也曾在高雄市知名的85大樓日租型套房,邊觀夕陽邊享受歡愉。一起到小琉球旅遊時,甚至趁人少之際,以夜色掩護激情。
陳姓女子今年4月間不甘對方打算分手,憤而告知何男妻子,何妻憤而提告,陳女丈夫得知後也提告,經高雄地檢署取得陳女部落格為據,將兩人依妨害家庭罪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理時他們承認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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