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禍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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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總統主張對酒駕者施以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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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痛心。
馬英九要嚴懲酒駕並無可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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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說「抓酒駕要像抓江洋大盜一樣」卻有誇張之嫌;他主張「超過酒測標準就立刻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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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酒駕者失去廿四小時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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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他對人權僅一知半解;他宣稱「假如有人質疑違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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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到大法官會議或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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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願意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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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明顯逾越了憲法的權力分際。
馬英九是法學博士,何以竟提出有違憲之嫌的主張?可能原因是他想回應民意。「葉少爺」酒駕撞死婦人,以及英商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事件,都曾引發強烈民怨;就像每次發生殺人事件,法務部即會順應民意槍決幾個待決死刑犯一樣,馬英九也援引這種回應民意模式,主張修法改以提高刑期與預防性羈押手段,來嚴懲酒駕。
而行政院對馬英九的主張更是如響斯應,政務委員羅瑩雪趕在春節前夕邀集相關部會開會,達成降低酒測標準、提高酒駕刑期及增列酒駕為預防性羈押事由等共識,並且決定由立委提案修法,在二月底前就列入立法院議程。
從總統府、行政院到立法院一連串急急如律令的動作來看,很可能在不久之後立法院就會通過幾項法律修正案,這些修正案表面上滿足了民意要求,但骨子裡卻明顯有違憲之虞,讓台灣立法史上又多了一項「國會立法侵犯人權」的實例。
羈押可分為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一般性羈押即重罪羈押,目的是為了保全司法程序;而預防性羈押卻並非以保全為目的,而是為了預防犯罪。這兩種羈押的性質雖不同,但結果卻一樣:人民的人身自由被政府以強制手段限制甚至剝奪。
但稍有司法常識的人都知道: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它是例外,而非原則;是為了偵審,而非處罰;也是最後手段,而非優先手段。更何況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連對重罪羈押都祇勉強作出「合憲限縮解釋」,遑論更具爭議的預防性羈押;如果日後有人打憲法官司,可以想見對酒駕者施以羈押的法律,很可能會被大法官判決違憲。
馬英九雖然以美國在八○年代即已有預防性羈押來合理化他的主張,但他有所不知的是:美國最高法院雖然在一九八七年的一項判決中,裁定八四年制定的《保釋改革法案》中的預防性羈押並不違憲,但這項判決卻也將預防性羈押限縮在「祇能在最嚴重的犯罪情況下方得為之」,而且不應變成一項刑事懲罰。但馬英九的主張卻是讓觸犯輕罪的酒駕者被施以預防性羈押;而且他說「讓酒駕者失去廿四小時自由」,更明顯是把預防性羈押當成刑事懲罰,可見他「以美喻台」顯然是不當類比。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預防性羈押事由採列舉方式,但其中所列舉之竊盜與詐欺罪等事由,因不屬於重大犯罪,早已備受法界批評而主張修法廢除。但該廢而未廢,馬政府卻又主張增列酒駕為新事由之一,反而讓原本應該緊縮的羈押事由更加擴張。但政府以違憲侵權的方式來回應民意,這種代價與以預防性羈押懲罰酒駕者一樣,都不符比例原則。
「國會不得以預防性羈押來懲罰有危險性的個人」,立法委員必須要有共識:絕不能讓預防性羈押酒駕者的修法過關,否則就是國會助總統為惡。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