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豐銀行台南分行前職員趙國強監守自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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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客戶保管箱內財物;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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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豐銀行未確實覆核、也未定期檢查而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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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賠償蔡姓、黃姓客戶損失及「懲罰性賠償金」共1600多萬元。
兩客戶失竊的財物包括金條、楓葉金幣、金手鐲、鑽戒等。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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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條、金幣還能在市面上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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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須買回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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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960多萬元;鑽戒等因找不到同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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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珠寶鑑定所的鑑定價約140多萬元。銀行還要給付損失金額一半的「懲罰性賠償金」共549萬餘元。
慶豐的資產、債務、營業已於前年由遠東商業銀行概括承受。趙國強已被判刑6年確定。
判決指出,前行員趙國強15次單獨進出保管室,錄影監視系統多次錄到趙違規,但慶豐卻無內控稽核,客戶退租後也不換鎖,又未定期檢查,過失不輕,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