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少數釋憲權 大法官錯了

司法院長許宗力。 記者蘇健忠/攝影 分享 facebook 大法官認立委高金素梅未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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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聲請釋憲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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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門檻而決議不受理。在法無明文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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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大法官未認知立委為自由委任的法定代表所造成的失誤?立委是國民總意志實現的代表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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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係採自由委任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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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委員一旦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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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應該脫離選區利益的羈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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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國家整體利益為考量。亦即立委是憑自己的良知與判斷來做決定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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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地方成見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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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無 須服從任何人的命令。立委並非全以發言或出席率為準繩,而尚須取決於和其他立委的集體合作而定。依立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會議須有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亦即有卅八人出席;而同法第六條規定,立法院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換言之,通過預算案可能僅須低門檻的二十票。足見,對憲法價值具有第一解釋權的立委,是否參與表決係憑自己良知與判斷,不受任何拘束。立委聲請釋憲目的在保障少數權利,故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依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然同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明文聲請委員須限於「議案表決時持反對意見或非參與表決者」。再者,從釋字第三四二號的案例看,當時立委共提出三份聲請書,其中一份根本是對「國安三法」議案持贊同意見的委員提出,更足證在實務上,聲請釋憲案並無議案表決時持反對意見或非參與表決者的限制。大法官對本案從嚴解釋,實未盡保障少數聲請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有關行使職權一詞,語意過於概括,界定不明,導致濫用,建議刪除並修正為「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我國憲法將總統制及內閣制兩套哲理互斥的制度套在一起,運行有其先天性的困難,加上立院缺乏紀律懲戒效果,更需要大法官扮演憲法賦予制衡的角色,維護憲法秩序的功能,本案大法官消極不作為而剝奪少數釋憲權,實站在歷史錯誤的一方。漫畫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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